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对象为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总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信意识强。
㈡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㈢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㈣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第五条 申请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毕业生的研究生,除满足第四条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研究生阶段获得过校(或校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参加省级或以上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并获奖。
㈡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包括1篇)。
第六条 申请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毕业生的本科生,除满足第四条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连续三年荣获校二等以上奖学金,或连续两年被评为校(或校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参加省级或以上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并获奖。
㈡学习成绩考试课平均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良好以上,综合测评成绩进入年级前10%。
㈢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优或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㈠入学以来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㈡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受到留(降)级处理者。
第八条 对不符合第五、六条评选条件的学生,如志愿到国防系统单位特别是艰苦地区国防单位就业的,可予以破格推荐。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九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2次,其中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为每年3月,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为每年5月。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书或材料),经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后,提名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广泛征求班主任、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报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各院(系)应将推荐人选在院(系)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推荐人选填写《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对院(系)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批准。对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优秀毕业生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并在毕业报到证上注明“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毕业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本专科毕业生评选条件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