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在各高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精神,我校制定了《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3﹞43号)。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学院特制定本评审方案。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入学考试方式为免试或统考,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即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
3.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内教学课程,学习成绩优异;
4.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成果突出;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性成果突出;
5.在弹性学制期间内在读的三、四年级博士研究生;2.5年学制三年级全日制学术型在读硕士研究生;2年学制二年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不受以上3、4、5款条件的限制,但应附特殊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人在读硕士或博士期间仅可获批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至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名额分配表,我院博士研究生4名,硕士研究生8名。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张志俭院长任主任委员,教学副院长高璞珍、党委副书记刘振宇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17人组成。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评定方案并组织本单位的申请、评审、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个人自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评审及公示。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佐证材料组织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1.初评阶段。学院按照《核科学与技术学院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分数计算办法》(附件1),对申请人的统计分数进行计算。按照分数高低排序,确定入围候选人的初审名单,入围数为学校下达名额的150%,并进行公示;
2.终评阶段。入围初审名单的研究生进行现场答辩,由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审核。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学院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最终审定与公示。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审核合格的研究生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如有研究生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学校和学院各类管理规定的情况,或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及公示期间,学院评审委员会设立举报、监督电话:82518466。
第十七条 本评审方案由核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1.核科学与技术学院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分数计算办法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SCI分区
4.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际会议资助目录(2012年修订版)
附件1-4
核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