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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07-2008年度职工热费报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0-16 点击量:

各位教职员工: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哈政办发[2007]10号)的通知精神,现就我校职工热费报销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居住校外产权(包括文化家园、盟科观邸)住房的学校在编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原则及标准:按学校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热费由个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和学校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10%、学校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时间及要求

1 2007111日至2008年寒假前(周三下午、节假日除外),逾期责任自负。

2、报销人员需出示职工本人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证原件,所购商品房没办下来产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3、居住在省军区新14栋、49所和哈一机的职工,住房面积不超过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由学校统一结转热费;超标准的由个人自行交费,回学校按规定报销标准内的热费。

4、女职工需提供爱人住房情况调查表(此表到房产科领取)。

5、报销热费人员先到主楼二楼(221房间)房产科办理审核手续,然后到三楼财务处报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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